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2645號
PCEV,108,板簡,2645,2019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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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645號
原   告 徐武秋 
被   告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志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溫哲嘉律師
被   告 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 
被   告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漢 
訴訟代理人 洪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固聲明請求被告應拆 除新北市○○區○○街00號外牆之固定架並恢復原狀,惟被 告並未附具足資認定拆除上開房屋外牆固定架並將牆壁回復 原狀之估價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11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 陳報估價單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 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 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該裁定自108 年12月8 日 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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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