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1666號
NHEV,108,湖小,1666,2019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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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666號
上 訴 人 陳姿縈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

上列上訴人與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萬8,7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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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