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雅君律師
被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訊錄影視聽企業有
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練台生
被上訴人 吳健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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