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90號
KSDV,108,補,1490,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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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許真銓 
      顏順義 
      陳新興 
      曾吳謹 
      曾俊一 
      姚乃瑜 
      姚榮展 
      蔡智星 
      張乃尹 
      朱燕  
      李惠泉 
      陳秀月 
      郭平二 
      徐金蘭 
      李秋賢 
      蔡語鈴 
      陳宥伊 
      傅葉秋嫣
      劉豐茂 
      施火珠 
      黃慶榮 
      謝萬生 
      楊詠隆 


被   告 鼎山高大百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彥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 年8 月25日召開
之鼎山高大百貨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2 次)所為之決議不
成立,備位請求撤銷上開決議。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
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
,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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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