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154號
KSDV,108,司促,23154,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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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5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庭瑜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歐庭瑜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經戶政事務 所逕為登記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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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