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403號
TPDV,108,除,1403,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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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忠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中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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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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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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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燦路都股│上海商業│108年7月22│71,033元 │BA4918140 │
│ │份有限公司 │儲蓄銀行│日 │ │ │
│ │穎川万和 │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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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