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東映動畫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田川英昭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楊益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零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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