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戴爾美語教育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為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玖仟伍佰陸拾參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