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346號
TPDV,108,司促,17346,2019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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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台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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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