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16號原 告 林秦忠 楊玉梅 留志成 留志榮 留彩霞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被 告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複 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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