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93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債 務 人 李宜芳(即李閱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閱偉之遺產範圍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肆拾萬零
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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