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578號
TYDV,108,司促,25578,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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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7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朱勝雄 
債 務 人 鄭勝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朱勝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
  捌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
  務人朱勝雄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勝輝
  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朱勝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玖萬
  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朱勝雄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勝輝清償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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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