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782號
PCDV,108,司促,32782,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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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782號
債 權 人 溫德春 


債 務 人 李通哲 

債 務 人 賴燕清 

債 務 人 李紹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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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