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辛添旺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告 傑丞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先提出被告傑丞生技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被告張家維之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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