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曾育蕙即曾月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育蕙即曾月瓊於民國92年10月6 日向聲請人請領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8 年11月7 日結帳日
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55,851 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