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453號
PTDM,108,易,453,20191108,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奕軍




選任辯護人 林文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
所為108 年度易字第453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36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張奕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7 頁),上訴人於108 年8 月 19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 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