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佰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7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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