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04號
SLDV,108,司促,15704,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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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無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智堯 
人           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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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