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無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智堯
人 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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