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84號
KLDM,108,易,284,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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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康生




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王瓏治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6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康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王瓏治犯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緣范康生王瓏治夫妻 2人與徐學麟為鄰居關係,因認徐學 麟一家吵鬧,而相處不睦。嗣於民國107年7月11日20時25分 許,范康生自外步行返家(即基隆市○○區○○○路000巷0 號),適見徐學麟稍後亦騎車自外返回基隆市○○區○○○ 路000巷00號住所時,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手持1把 長約30公分的水果刀向徐學麟及其母親徐張鶴子揮舞,並向 徐學麟辱罵「幹你娘基掰」(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等三 字經,再以「吃飽隨時等著殺你」等語恫嚇徐學麟,因而造 成徐學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人身安全。須臾,王瓏治 返家後見狀,另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放置於屋外之塑膠椅子 多次砸向徐學麟上開住處之不銹鋼門,並大力來回開關該門 ,因而致該不銹鋼門板及附著之門鎖因遭損壞而變形卡住, 喪失開關門及上鎖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徐學麟,經徐學麟 報警處理,乃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學麟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亦有明定。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 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且被告范康生及其辯護人、被告王瓏治、檢察 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 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 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見本院10 8年度易字第284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第49至51頁、第32 5至332頁),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 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 規定,本判決所引用如 下揭所示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等,均俱有證據能力,合 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院查:
㈠訊據被告范康生矢口否認有於上揭時地,持刀對徐學麟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起訴書寫的沒有一句是實在的,而 且是在早上發生的,我完全都不知道,我們家的刀就是鳳梨 刀,到現在每天還在用,那不可能是我,我完全都不知道, 有警察來,我剛才看影片才知道,有砸他門、毀損罪、丟門 的我也是第一次看,對於那天的記憶我現在已經完全無法想 起來,我有腦中風過,我住院,現在記憶會愈來愈模糊云云 。辯護人亦為其辯稱:本件從徐張鶴子證詞可知范康生與王 瓏治為經營水果生意,被告范康生平時就會拿水果刀切水果 ,時常拿著刀走來走去,范康生與告訴人徐學麟二人間,時 常因為水果皮與垃圾及告訴人時常喝醉酒鬧事發生爭執,但 被告也只是嘴巴罵三字經,這部分也可以從告訴人歷次證詞 得知,證人徐張鶴子到庭證稱,這狀態已經很久了,也習以 為常,沒有感到害怕,至於本件檢查經起訴被告涉犯恐嚇罪 嫌是因為被告在案發當日有說到要殺告訴人等言語,但從告 訴人報案到偵查過程中,甚至在本院作證時,一開始都沒有 說到被告說要殺他等言語,甚至在檢察官提示唯一一次講到 這樣證述筆錄時告訴人才回答是,故可得知被告事實上在案



發當天沒有說過這樣的話,另從徐張鶴子在本院作證時一開 始也沒提到被告有說要殺告訴人的話,也是從檢察官提示筆 錄後才做這樣回答,而這樣的話對告訴人及證人而言,顯然 應該記憶深刻,但告訴人與證人二人卻並未一開始就證述被 告有說這樣話語,另從勘驗畫面中,案發當天,最直接證人 ,是徐張鶴子徐張鶴子在本院證述時說告訴人每次開庭她 都有陪同,但告訴人在偵查時,卻一年之間都沒有提到要傳 訊徐張鶴子,反而要傳訊另外的證人,此部分與常情不符, 另告訴人在偵查中曾經中風,亦有損其記憶力,請鈞院審酌 此部分,應認告訴人在中風前之證詞較符合真實,且與案發 時間較為接近,較不會因為生病、時間經過而誇大渲染,且 被告范康生曾經腦栓塞住院治療,現在要想起案發當時情形 ,很困難,請給與被告無罪判決云云。惟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學麟就被告范康生於上揭時地恐嚇危害安 全之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指證歷歷,此 觀諸其於107年8月22日警詢時證稱:我於107年7月11日晚 間8點25分左右返家時,結果住在我家隔壁(成功二路19 5巷9號)的男子一看到我,就手持一把長約30公分的刀朝 我衝過來並對我揮舞,我媽媽趕緊出來並一直叫我進去家 裡,我把機車停好就進去家門並且報警,這期間他持續不 斷地大吼大叫持刀揮舞,大罵三字經「幹你娘基掰」之類 的話語,後來他看我進門之後就離開,換成同一戶的另一 名女子過來我家門口咆嘯,並反覆用力的甩我家大門,後 來門被她甩壞變形卡住,又回去拿出他們家的椅子來砸我 的門,砸到門鎖也壞了,不久後警察來了她們兩人才停手 ,我有自己裝設的監視錄影畫面提供,我只知道他們住在 我家隔壁(成功二路195巷9號),不知道姓名,男的看起 來大約50、60歲左右、女的大概是51年次,男的禿頭、有 點微胖、約165公分,男的好像沒工作,女的約155~160 公分、在安樂市場賣仙草茶,他們搬來之後常常酒醉鬧事 ,我不知道為什麼,沒有人受傷,但我家大門損壞,門鎖 修了1,500,大門維修10,000 元,大約兩年前搬來時,他 們就曾因為懷疑我們偷他們錢而來鬧,為此我才在門口裝 監視器。從那之後常常就喝醉酒來咆哮鬧事,男的揮刀、 女的砸門的行為令我很害怕,我要對他們兩人提出恐嚇、 毀損告訴等語明確(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 第6333號卷,下稱偵卷,第21至23頁);證人即告訴人徐 學麟續於107年8月28日警詢時證稱:用椅子砸壞我家大門 之女子為王瓏治,持刀恐嚇之男子為范康生,我都不認識 等語綦詳(見偵卷第25至26頁);證人即告訴人徐學麟



107 年7月18日偵查時證稱:107年7月11日晚上8時25分許 ,該名男子無緣無故在我家門口揮舞約40公分的西瓜刀, 造成我及父母心生恐懼,同時該名女子用椅子敲打我家大 門的的鎖,造成門變形及鎖損壞,鎖的部分我損失新臺幣 1,500 元,門還沒有修,下次開庭將更換大門的估價單送 交貴署,我有向中山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有派員警來看, 被告 2人資料請向派出所瞭解或向房東瞭解,我提供錄影 資料供參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0至11頁);證人即告訴人 徐學麟繼於108年1月25日詢問時證稱:我告范康生涉嫌恐 嚇、王瓏治涉嫌毀損,王瓏治造成我損害新臺幣11,500元 ,我有收據及估價單 1張供貴署參考,不銹鋼門變形、不 銹鋼門的鐵片突出,鎖無法使用,有錄到被告范康生持刀 向我揮舞,只有 107年7月11日晚間8時25分許那次,我有 提供該日監視器供參等語綦詳(見偵卷第73至77頁);證 人即告訴人徐學麟於108年3月18日偵詢時證稱:我有提供 107年7月11日住所門口的監視器錄影畫面,(當庭播放監 視器畫面)(監視器畫面下午8時29分11秒)畫面中3人, 1人是我,1人是我媽媽, 1人是范康生,他手上有拿刀, 我認為他拿刀出家門就是恐嚇我等語明確(見偵卷第85至 89頁);證人即告訴人徐學麟於 108年7月2日訊問時證稱 :(播放監視器畫面2 )我騎車回來後他就拿刀子出來, 他已經拿好幾多遍刀子了,他之前就拿過刀子罵三字經好 幾次了,但我也不知道什麼事情,他就拿刀子對我罵三字 經,說吃飽隨時可以殺,不爽是不是等語(見偵卷第113 至 119頁);復於本院108年10月1日審理時證述:我是住 10號,住50幾年了,范康生他們是住 9號,他們是租屋在 那裡,107年7月11日晚間 8點25分,范康生王瓏治有喝 酒,就在那邊罵幹恁老母雞掰有的沒的,范康生拿刀子出 來,站起來,拿大支還有小支的刀子都有,就一直醮我母 親,(提示偵卷第91頁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范康生有拿 刀出來,就是如照片所示,我還有攝影機,我在這裡,我 媽媽也在這裡,我去買東西回來,沒多久被告范康生就拿 刀子出來了,我不知道他為何要拿刀子出來,我看他拿刀 出來,不知道講什麼,我坐在這裡後來又走出去。他在我 前面一直狂罵髒話,然後就拿刀子出來,有好幾次了,當 時我在家裡,在這邊要進去吃飯,摩托車在旁邊,騎的摩 托車在旁邊,我媽媽說進去裡面吃好了,回來范康生在這 裡的時候就拿刀出來,又一直狂罵髒話,我回去大約快9 點,不知道罵到幾點進去,感覺被他欺負,他狂罵髒話, 我今年中風,不然之前我都正常,我身上都有帶藥,他狂



罵髒話這樣,媽媽徐張鶴子也有在現場,攝影機都照得到 ,我不知道他要做什麼,他那天就拿刀子出來,之前也有 ,他有做生意我就不知道了,今年 4月10幾日我有腦中風 , 4月份的時候我都沒辦法講,我表弟跟我女兒帶我去長 庚醫院,醫生跟我講話的時候,我都沒辦法講, 4月的時 候我就去長庚醫院我就都不記得了,連醫生說的話我都不 知道了,我有帶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及收據,有腦中風、 高血壓、高血脂及糖尿病,(提示 107年度他字第1144號 卷第 7頁),他那天晚上的時候有揮舞西瓜刀,我家10號 ,他家 9號,門打開,他拿刀出來,撞鐵門撞到至少有五 個洞,那房子是姚先生的,范康生他們租房子,然後用刀 子撞鐵門,撞五個洞,我家的鐵門是被王瓏治撞壞的,整 個變形,門也壞掉,現在已經修理好了,不然門沒辦法關 ,107年7月18日那時候還沒有中風,今年 4月份我腦中風 去長庚醫院住院,拿刀出來,對我大罵髒話「幹恁老母雞 掰,怎樣」,連我媽媽也有被罵,我爸爸80幾歲了,有時 候在我家坐一下,也被罵髒話,連我家的鐵門也被他用東 西撞到壞掉,鐵窗也被用壞,我們那邊里長也知道門壞掉 ,還有地上那個也壞掉,我去全聯買東西回來吃,我也沒 喝酒,還沒吃飯,門就被砸壞了,(提示偵卷第91頁)是 我媽媽跟我,圖片左下角是我的摩托車,我去全聯福利中 心買東西,我媽媽買粥給我吃,之後被告范康生就拿刀出 來,我每天都在我家門口坐,我想要把機車停好,我想要 架機車的中柱,我媽媽抓我要叫我回家裡面吃東西,(提 示偵卷第91頁)右邊這張照片,左邊有人手拿東西(指紅 色圈圈處),這個人是范康生有拿一把刀,那把刀約30公 分,左邊是我,右邊是我媽媽,范康生站的位置距離我媽 媽約我到檢察官的距離(法官請通譯當庭測量大約 120公 分),他拿刀出來的時候就醮我三字經「幹恁老母雞掰」 、「幹恁娘雞掰」,就一直醮我,醮三字經時我也沒有說 什麼,他拿刀出來,我跟我媽媽就進去裡面,沒有理他, 我爸爸也有來,進去的時候門都不能打開了,都壞掉了, 第四分局那天有來,我媽媽有報案,我也有報案,我打電 話給警察,警察有來,我跟他說有人拿刀,我過去樓上的 時候,那個門不能開了,我就打電話跟我媽媽說你要打電 話給警察,過沒多久警察有來二、三個,有看到我,我門 也沒辦法開,警察叫我小心不要摔下來,我就沒下來,我 的門壞掉了,鐵門都壞掉了,都變形了等語綦詳(見本院 卷第71至99頁);證人即告訴人徐學麟於本院 108年10月 22日審理時證稱:(當庭撥放監視器光碟2 )這是我家,



這個門是打開的,這時候我還沒回來,我姐姐出去,然後 門關起來了,後來過去的是 9號鄰居,我騎摩托車回來, 我買東西回來,我媽要把我推進去,我要出去,我媽媽不 讓我出去,所以我媽媽跟我在拉扯,王瓏治把我的門都打 壞了,畫面中穿紅白格紋上衣的是我姐姐,至少有三、四 個警察來,是我打電話給警察,這個門打不開,後來我爸 爸也來,我爸爸80幾歲了,(當庭撥放監視器光碟1 )范 康生剛回來,進去房子裡,我騎摩托車回來,我媽媽叫我 進去,我說我又沒怎樣,為什麼一定要進去,我跟我媽媽 在拉扯,王瓏治回來,她拿椅子一直砸門,鐵門都歪掉, 然後有鄰居阿姨,後來我姐姐也來、我爸爸也來,警察也 到場,三、四位警察到場,因為我打電話給警察,對於上 開播放本件案發經過的光碟(檔案1、檔案2)影片內容沒 有意見,案發經過就是影片播放那樣,對於20:29:29秒 的截圖,有一個人手裡拿刀,那個人就是被告范康生等語 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95至305頁);證人即告訴人徐學 麟於本院 108年10月29日審理時之證述:我家的鐵門壞掉 了,被告確實有罵我三字經,被告也有說要殺我,希望法 院能夠依法處理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319至332頁),核 與證人徐張鶴子於 108年7月2日偵查時證述:當時我兒子 去附近買東西回來,被告范康生就拿了一把刀在那邊揮, 我兒子要去找對方理論,我怕我兒子受傷,我一直阻擋他 過去,對方之前就拿過很多次刀子,我們跟他沒有糾紛, 不知道他為何一直拿刀子,他就一直在那邊罵三字經,我 害怕也沒聽到他講什麼,我一直要把我兒子推進家裡,後 來王瓏治就有拿椅子來砸家裡的門,我有聽到范康生幹你 老母難掰、說要殺我兒子、隨時吃飽等你等語之證述情節 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13至119頁);證人徐張鶴子於本院 108年10月1日審理時之證述:被告范康生住我隔壁,107 年7月11日晚上8點25分,現在在庭的男生(指被告范康生 ),他姓什麼我不知道,晚上 7點多我跟鄰居在說話,他 喝酒喝一喝就來撞我的門,我問他你要做什麼,他說他錢 不見,我跟他說你錢不見跟我又沒關係,你有鐵門,我也 有鐵門,我住的地方一間是五坪他租的那間十多坪,我又 不認識他,(提示偵卷第91頁),那天他有拿刀出來,就 在那邊罵髒話罵得大小聲,「幹恁老母恁老雞掰,你沒有 看過刀是不是」,他就在那邊醮得大小聲「幹恁老母」, 我有放一個躺椅在那裡給人家坐,他賣仙草回來看我的塑 膠桶在那裡,摔塑膠桶摔到缺了一腳,也用椅子撞我的鐵 門,那天房東在說給我聽,那天也有拿刀子撞鐵門,我會



怕,我才跟我兒子說你晚上不要去開計程車,我會怕,我 兒子都跑晚上的車,他(指被告范康生)就流氓很大尾, 我上個月5日來法院,5點多開庭, 6點多我們回去,當天 晚上10點多他喝酒完後又拿刀去我們那裡鬧,又罵髒話, (提示偵卷第91頁)我推他進去。我兒子去福利社買東西 回來,我說你機車不要停在這裡,你停後面一點,他去裡 面,他手也拿著一支刀,我兒子說要把機車架中柱,我說 你不要靠近,你身體也不好,對方有拿刀,只有我一個女 人我也沒辦法,之後我就跟我兒子說你安靜,那天晚上我 不敢讓他出去跑計程車,我把他關在樓上。我跟他住隔壁 等語之證述情節大致符合(見本院卷第71至99頁);證人 徐張鶴子於本院 108年10月22日審理時之證述:(當庭撥 放監視器光碟2) 20:25:00出現一個人,我不知道是誰 ,20:26:25騎機車的是我兒子,站在我兒子前面的人我 不清楚,20:26:33門打開是我出來。我要推我兒子進去 家裡,因為男的手拿刀,這個男的就是范康生,我怕我兒 子發生意外,所以要推我兒子進去。我推我兒子進去家裡 面,我兒子又出來,范康生手拿刀在揮舞還有在講話,在 那邊醮,我叫我兒子進去不要出來,我兒子不要進去,所 以在那邊拉扯,我說你如果被打,你白白被他打死,他拳 頭很大,我只有你一個兒子而已,他說你怎麼把門砸成這 樣。現在出來的是王瓏治,就是砸我門的那個,我把門關 起來,王瓏治就拿椅子一直砸門。之後四個警察來,警察 要開門,門還打不開,我們沒有後門,只好從樓上跳下來 ,後來我先生也來了,門還是沒辦法打開,(當庭撥放監 視器光碟1 )畫面一開始有人走進來,這個人是誰我看不 清楚,我兒子回來,我叫他不要出來,我們發生拉扯,有 人拿刀在揮,那是鄰居范康生,20:33:03這個是王瓏治 ,不然那麼晚了,怎麼會有人揹著包包,她做生意所以揹 著包包,20:29:29畫面右下角有一個人手拿著一把刀, 那個人是誰我看不清楚,(後改稱)我要把我兒子推進去 我家,就是跟這個人有關係,就是他拿刀出來外面,右下 角這個拿刀的人是男生(指范康生),他不時拿刀出來在 外面,對於上開播放本件案發經過的光碟(檔案1、檔案2 )影片內容沒有意見,案發經過就是影片播放那樣,對於 20:29:29秒的截圖,有一個人手裡拿刀,那個人就是被 告范康生等語之證述情節大致吻合(見本院卷第295至305 頁),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 8年6月9日勘驗筆錄、監視器光碟壹片及本院108年10月21 日刑事勘驗筆錄暨照片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1頁、第93



頁、第107頁、第133頁光碟片存放袋內;本院卷第109至2 87頁)。從而,應認告訴人徐學麟上開指證述遭被告范康 生於上開事實欄所述時、地,以如上開事實欄所述方式恐 嚇應係事實,洵堪採信。至於告訴人徐學麟指述被告范康 生係持 2把刀朝其揮舞乙節,嗣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 影畫面所示之情狀顯不相符,應認此部分尚屬無據,實無 足採。
⒉又上開被告范康生持刀恐嚇告訴人徐學麟過程,業經本院 依職權勘驗現場監視器光碟,此有本院 108年10月21日刑 事勘驗筆錄暨照片在卷可徵(見本院卷第109至287頁), 復經本院於 108年10月22日審理時當庭播放光碟勘驗內容 ,並當庭供被告范康生王瓏治及告訴人徐學麟、證人即 告訴人母親徐張鶴子確認無訛後,再由本院於 108年10月 29日審理時,依本院勘驗結果所得內容,加以補充照片及 說明如下:
⑴檔案1:
光碟時間總長 2分59秒(無聲音,因原始檔係以快轉速度 播放,非本院設定之播放速度,故畫面顯示之時間為原始 檔設定之時間,以下係本案相關畫面連續播放後予以擷取 ,又因畫面拍攝時間係晚上,解析度不高,故擷圖內容無 法明確看清內容,僅能由畫面中人之動作予以判斷、說明 )
圖1:畫面一開始播放時,告訴人家中鐵門係打開的 圖2:徐張鶴子出現在門口
圖3:徐張鶴子站在門口疑似朝鏡頭外某人說話 圖4至圖6:徐張鶴子回家後把鐵門關上
圖7:告訴人徐學麟騎車回家
圖8:徐張鶴子開門出來,看徐學麟將機車停好 圖9至圖25:徐張鶴子徐學麟不知何故開始一陣拉扯 圖26:畫面右下角出現被告范康生持刀的手
圖27:范康生出現在畫面右下角
圖28:徐張鶴子徐學麟仍繼續拉扯
圖29:被告王瓏治出現在畫面中,對拉扯中的徐張鶴子徐學麟說話
圖30:徐張鶴子徐學麟仍繼續拉扯
圖31至圖39:徐張鶴子徐學麟仍繼續拉扯,畫面下方隱 約可見有人影佇立,然因畫面漆黑,無法辨
別為何人
圖40至圖44:因畫面漆黑,無法辨別畫面中人之舉動為何 圖45:徐張鶴子徐學麟推進家門, 2人後方之人疑似係



被告王瓏治
圖46:徐張鶴子徐學麟推進家門
圖47:徐張鶴子徐學麟在門口繼續一陣拉扯,被告王瓏 治站在後面觀看
圖48:徐學麟被推回家後,徐張鶴子站在門口,畫面右上 方人影無法確定係何人
圖49:徐張鶴子徐學麟返回家將回關上後,王瓏治及不 明人士站在門外
圖50至圖56:王瓏治拿起椅子砸向告訴人住家大門 圖57至圖64:王瓏治離開現場
圖65至圖67:疑似王瓏治再度回到告訴人住處外,不知和 鄰居說什麼
圖68至圖71:王瓏治再次離開現場
圖72至圖74:疑似附近鄰居聽到動靜到場關心 圖75至圖128: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後,陸續有其他鄰居到 場
【結束】
⑵檔案2:
光碟時間總長 3分56秒(無聲音,因原始檔係以快轉速度 播放,非本院設定之播放速度,故畫面顯示之時間為原始 檔設定之時間,以下係本案相關畫面連續播放後予以擷取 ,又因畫面拍攝時間係晚上,解析度不高,故擷圖內容無 法明確看清內容,僅能由畫面中人之動作予以判斷、說明 ,另因畫面連續播放擷圖係由系統設定,故另以手動方式 擷取補充圖片說明如下)
圖1:畫面一開始播放時,告訴人家中鐵門係打開的 圖2至圖4:告訴人住家鐵門關上後,有附近鄰居(經告訴 人開庭時表示該身穿紅白格紋上衣之人為其姊
姊)經過(圖4 畫面雖然因模糊不清,惟依稀
可辨別被告范康生朝告訴人住處內之人即徐張
鶴子說話)
圖4-1:頭戴黑帽之人(疑似被告范康生)自外返家 圖4-2:告訴人徐學麟騎車返家時,被告范康生不知為何 雙手張開,擋在機車前
圖4-3:頭戴黑帽之人(疑似被告范康生)指著機車上的徐 學麟不知說什麼
圖5:告訴人徐學麟騎車回到家
圖6至圖8:徐張鶴子開門出來,看徐學麟將機車停好 圖8-1:徐張鶴子發現兒子即告訴人徐學麟騎車回家後, 即開門出來阻止兒子與被告范康生發生衝突




圖9至圖10:徐張鶴子徐學麟不知何故開始一陣拉扯( 透過鐵門之縫隙,隱約可見穿藍色衣服(應
為被告范康生)之人仍站在機車前未離開
圖11至圖13:徐張鶴子徐學麟拉扯時,畫面上方疑似被 告范康生持刀出現
圖13-1:徐張鶴子擋在兒子徐學麟前面,拉住徐學麟,避 免其與被告范康生發生衝突
圖14至圖25:徐張鶴子徐學麟繼續拉扯,范康生已不在 現場
圖26至圖30:徐張鶴子徐學麟拉扯時,被告范康生疑似 再度出現在畫面上方觀看
圖31:徐張鶴子徐學麟繼續拉扯,被告王瓏治也出現在 現場
圖32至圖33:徐張鶴子徐學麟繼續拉扯,被告范康生王瓏治在一旁
圖34至圖35:王瓏治疑似對拉扯中的 2人說話,被告范康 生站在一旁
圖36至圖41:徐張鶴子徐學麟繼續拉扯,被告王瓏治在 2人後方
圖42至圖48:徐張鶴子徐學麟繼續拉扯,被告范康生再 度出現在現場,被告王瓏治亦站在一旁
圖49至圖55:因畫面被鐵門擋住,所以無法辨識在場人之 舉動為何
圖56至圖61:被告王瓏治站在鐵門外不久,又來回走動 圖62:被告王瓏治站在告訴人家鐵門外,疑似朝屋內之告 訴人母子說話
圖63至圖64:被告王瓏治疑似朝回到屋內之告訴人母子說 話
圖65至圖72:被告王瓏治來回走動,並數次拿椅子砸告訴 人家鐵門
圖73至圖79:被告王瓏治離開現場一下子,又回到現場 圖80:疑似附近鄰居發現動靜到場關心
圖81至圖85:被告王瓏治疑似與鏡頭外之到場關心之鄰居 說話
圖86至圖96:被告王瓏治不停來回走動,朝屋內之告訴人 母子不知說什麼
圖97至圖99:被告王瓏治與鄰居相繼離開現場後,恢復平 靜
圖100至圖135: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後,陸續有其他鄰居( 到場之人亦有告訴人之父親及姊姊)到場




,屋內告訴人並未開門(經告訴人徐學麟
證人徐張鶴子表示該門未打開,係因鐵門已
遭被告王瓏治砸壞變形而無法打開)
【結束】
⒊從而,依本院108年10月21日勘驗結果及108年10月22日審 理時當庭播放後之補充照片及說明內容觀之,足徵被告范 康生於上開時地確實有揮刀朝告訴人徐學麟母子揮舞之事 實,應堪認定。
⒋另被告范康生雖矢口否認上開畫面內容持刀之人係其本人 云云。然依同案被告即其妻子王瓏治於本院108年10月22 日審理時供述:徐學麟跟他媽媽在拉扯的時候,旁邊那個 是我,我還沒出來,20:30:30我一直推的那個人是我先 生,我想要推他進去我家,意思叫他們大家不要吵架,左 鄰右舍不需要搞成這樣,這個就是我先生范康生,我先生 平常都會拿刀切水果,現在他手也拿一支刀,對於上開播 放本件案發經過的光碟(檔案1、檔案2)我有看到,沒有 意見,案發經過就是上開影片播放那樣等語明確綦詳,足 徵上開監視器畫面內容之人確係被告范康生無訛。況被告 范康生於108年1月25日偵查時亦自承伊因腦梗塞,於107 年8月1日至13日在三軍總醫院內湖住院,出院後對之前的 事忘記了,不記得 7月11日發生何事等語明確(見偵卷第 77頁),再酌被告范康生於108年3月18日偵查時坦承:( 監視器畫面下午 8時29分11秒)我手上拿的是切鳳梨用的 刀子,因為我的職業是水果加工,所以手上隨時都有刀子 等語坦認不諱(見偵卷第85至86頁),並有上開本院108 年10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暨照片在卷可徵(見本院卷第10 9至287頁),復經本院於 108年10月22日審理時當庭播放 光碟勘驗內容,並當庭供被告范康生王瓏治及告訴人徐 學麟、證人即告訴人母親徐張鶴子確認無訛,是被告范康 生上開前詞所辯,與事實不符,實難憑採。
⒌至於被告范康生上開辯稱:伊無恐嚇犯意云云。查,本件 案發現場為被告范康生及告訴人徐學麟之住處門口( 2人 比鄰而居),且被告范康生與告訴人徐學麟之距離僅約12 0 公分之距離,是本件案發時,被告范康生與告訴人徐學 麟情緒激動之際,復在彼此相距甚近之空間距離下,被告 范康生持水果刀朝告訴人所在方向揮動,業據本院勘驗現 場監視錄影畫面清晰可見,並衡酌社會一般觀念,持刀對 人揮舞,已足使現場被害人親見目睹、觀覽者即時感受到 警告之意味,並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財產受到威脅 ,於客觀上已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且告訴人徐學麟



於被告范康生上揭行為後,旋即返回家中,立即打電話報 警及提出恐嚇告訴,更於上開警詢及偵查時均明確證稱因 被告持刀揮舞而感到畏懼害怕等語詳如上述理由(見偵卷 第10頁),是堪認告訴人徐學麟因被告范康生上開行為, 因而致其主觀上心生畏懼甚明,是被告范康生辯稱:伊無 恐嚇犯意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應無可信。
㈡次查,被告王瓏治就於上開時、地持放置於屋外之塑膠椅子 多次砸向徐學麟上開住處之不銹鋼門,並大力來回開關該門 ,致該不銹鋼門板及附著之門鎖因遭損壞而變形卡住,喪失 開關門及上鎖之效用之事實,業據被告王瓏治於警詢、偵查 及本院歷次審理時,均自白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7至20頁、 第73至77頁、第85至89頁、第113至119頁;本院卷第47至54 頁、第71至99頁、第295至305頁、第319至332頁),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徐學麟、證人徐張鶴子之上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見偵卷第10至11頁、第21至23頁、第25至26頁、第73至77 頁、第85至89頁、第103至105頁、第113至119頁;本院卷第 47至54頁、第71至99頁、第295至305頁、第319至332頁), 亦與本院上開勘驗結果及補充內容說明,均洵堪相符,復有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收據、估價單、107年8月27日職務報 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108年6月9日勘驗筆錄、監視器光 碟壹片及本院 108年10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暨照片等在卷可 稽(見偵卷第39至42頁、第43頁、第45頁、第55頁、第91頁 、第93頁、第107頁、第133頁光碟片存放袋內;本院卷第10 9 至287頁、第306-1至306-3頁、第307頁),是堪認被告王 瓏治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憑採。 ㈢綜上,本件證人即告訴人徐學麟上開指證述情節,與證人徐 張鶴子之上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亦與上開偵查中勘驗筆錄 及所附翻拍監視器照片所示內容相符,與本院依職權勘驗現 場監視器光碟,此有本院 108年10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暨照 片在卷可徵(見本院卷第109至287頁),復經本院於 108年 10月22日審理時當庭播放光碟勘驗內容,並當庭供被告范康 生、王瓏治及告訴人徐學麟、證人即告訴人母親徐張鶴子確 認無訛後,再由本院於 108年10月29日審理勘驗結果上開所 得內容及結果亦符合,是本件應堪認被告范康生於上揭時地 確實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被告王瓏治於上揭時地確實有 損壞他人物品之犯行,是本案被告二人上開犯行之事證明確 ,均堪以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第 75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 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 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意旨㈠可參)。再所謂 「加害」,並不以言詞為限,包括身體之動作、語氣、表情 等一切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強暴、脅迫行為在內。且恐嚇者 ,亦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 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蓋恐嚇罪之判斷重點,實係 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於 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 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 ,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至於被害 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 。準此,被告范康生持水果刀朝人揮舞,足使人感覺生命遭 受威脅,而畏懼己身之生命、身體安全,此為社會上一般觀 念所得認知,則被告范康生持水果刀朝告訴人激動揮舞,業 據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如前,是以案發時被告范康生 與告訴人徐學麟口角爭執而情緒激動之際,復在彼此相距甚 近之空間距離下,衡酌社會一般觀念,被告顯係以此舉止恫 嚇告訴人,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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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