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陳葉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住詳警卷
,然未表明是何警卷,應予補正。又原告起訴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暫定為新臺幣(下同
)1,224,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