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79號
CYDV,108,補,479,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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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陳葉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住詳警卷
,然未表明是何警卷,應予補正。又原告起訴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暫定為新臺幣(下同
)1,224,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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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