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8年度,1088號
STEV,108,店小,1088,201911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林璟霈 
      蕭全宏 
被   告 黃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