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1666號
NHEV,108,湖小,1666,2019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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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陳姿縈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
○○○        0000號5樓
相 對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長 耕一
訴訟代理人 吳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 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 15條第1 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住所位於新北市○○區○○○街0000號5 樓為由,聲請本院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 北地院)。惟依相對人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內湖 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得由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移轉臺北 地院管轄,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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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