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國簡字,108年度,7號
KSEV,108,雄國簡,7,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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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國簡字第7號
原   告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兼法定代理 羅佩秦 

原   告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法定代理 羅佩秦 

原   告 李彩鈴 
原   告 綠川里綠地自救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荃 
原   告 綠川里八八風災自救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荃 
原   告 綠川里823雨災自救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臺灣300 年憲政革命行動黨、綠川里綠地自救會綠川里八八風災自救會、綠川里823 雨災自救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當事人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羅佩秦李彩鈴綠川里綠地自救會綠川里八八風災自救會、綠川里823 雨災自救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向各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之書面文件及各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相關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臺灣300 年憲政革命行動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之書面文件係於何時送達於被告機關,及被告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相關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 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 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 款、第4 款分別有明文。次按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 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定有明 文。此所謂非法人之團體係指有一定之目的及組織,並具有 繼續性,且有一定之名稱及設有事務所,並具有獨立之財產 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言。本件原告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 主共和國、中華民國臺灣300 年憲政革命行動黨、綠川里綠 地自救會綠川里八八風災自救會、綠川里823 雨災自救會 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如為非法人團體,是否具有一定之名 稱、組織、事務所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理人或管理人? 羅佩秦張雅荃是否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均屬未明,爰命 上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當事人能力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觀國家賠償法第10條、 第11條之規定自明。是協議乃為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 違反者,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查原告羅佩秦李彩鈴、綠川 里綠地救會綠川里八八風災自救會、綠川里823 雨災自 救會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未據提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 賠償之書面文件,及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 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 成立之相關證明,茲限上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 共和國、中華民國臺灣300 年憲政革命行動黨固提出請求國 家賠償案之電子公文,然該電子公文上僅蓋有被告高雄市政 府、高雄市鼓山區公所之收文章,則該請求國家賠償之書面 文件是否已送達其餘被告,尚有未明,茲限上開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之書面 文件係於何時送達於被告機關,及被告機關逾期不協議、協 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相關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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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