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21號
KSDV,108,司拍,321,2019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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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尤素珍 


相 對 人 朱品潔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品潔於民國107年8月1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朱煥然洪敏華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8月9日,約定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 相對人及案外人萬澤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0月6日邀同 案外人朱煥然洪敏華朱品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 17,000,000元。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 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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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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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苓雅 │正昌 │ │478 │ │1,023.84 │10000分之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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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1348│正昌段47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六層:53.92 │陽台: │全部│ │
│ │ │ │8層樓房 │合計:53.92 │17.79 │ │ │
│ │ ├───────────────┤ │ │ │ │ │
│ │ │正義路161巷31號6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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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正昌段1337建號,面積1,507.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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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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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