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8年度,91號
TNHV,108,聲,91,201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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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周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張惠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19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9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兩造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9日就 該損害賠償事件達成和解,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220,000 元;然經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相對人或因金融機構存款金額不足,或因所領取之社會 福利金不得扣押,致聲請人難以受償。惟本事件和解當時, 相對人之子女均同意幫忙分擔上開和解金額,是聲請人為主 張及維護法律上權利,爰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9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8年4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50元。持有前開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文。另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 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 ,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辦理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定。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閱上



開卷宗屬實,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 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 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 項,由行為人 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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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