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78號
MLDM,108,訴,178,2019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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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志玲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法律扶助)
      王炳人律師(法律扶助)
      周銘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 年8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178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再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 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黎志玲(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78 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 之民國108 年8 月29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8 年10月1 日命其於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8 年10月8 日 經被告親自收受等情,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開裁定及相關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 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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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