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78號
MLDM,108,訴,178,2019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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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志玲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法律扶助)
      王炳人律師(法律扶助)
      周銘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 年8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178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志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黎志玲因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78 號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上訴理由 容後補呈等語,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有卷附刑事聲明上 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定期間命補正上訴理由,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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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