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4號
原 告 典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琴
被 告 雙(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
訟,惟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
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