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44號
TCDV,108,補,1944,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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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4號
原   告 典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琴 
被   告 雙(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
訟,惟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
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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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