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抗 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抗告人與相對人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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