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043號
TCDV,107,訴,4043,2019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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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抗 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抗告人與相對人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043號
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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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