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吳建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娟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訴字第42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