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22號
TYDV,108,訴,422,201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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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吳建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娟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訴字第42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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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