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87號
債 權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債 權 人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 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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