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68號
KLDV,108,補,768,2019102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李昭賢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被   告 紀乃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6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1/1頁


參考資料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