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林永哲
被 告 朱美雪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510元(計算式
:815.76*540=440,51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