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99號
CYDV,108,補,399,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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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林永哲 
被   告 朱美雪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510元(計算式
:815.76*540=440,51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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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