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08年度,14號
CYDV,108,司法,14,201910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東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民生展望廣播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民生展望廣播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9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及第19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又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 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 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 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民生展望廣播事業基金會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8年6月29日董事會議通過變更捐助 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 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民生展望廣播事業基金 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6條、第7條 、第9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及第19條部分 ,業據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7月11日通傳內容決字 第10800376100號函、108年6月29日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 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 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及第 27條,僅係有關基金會地址及修正施行日期之補充規定,核



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 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 ,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 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 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