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467號
CYDV,108,司促,10467,2019103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淑美即林佳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淑美即林 佳錚住居於桃園市蘆竹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 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