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84號
TYEV,108,桃簡,84,2019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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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4號
原   告 吳文憲 



被   告 黃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190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裁定在該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通知兩造續行訴訟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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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