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聲字,108年度,68號
SLEV,108,士簡聲,68,2019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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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6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郭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大豐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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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