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8年度,621號
CYEV,108,嘉簡,621,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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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原   告 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遊 


訴訟代理人 沈啟章 
被   告 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4,950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訴訟費用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於 民國108年10月8日具狀泛稱「臨時有事,不能到庭」,但是 被告於108年9月27日早已收受期日通知,且如果其本人確實 不能到庭,也可委任訴訟代理人代其到庭。所以被告請求展 延期日,不能准許。且本件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聲請,在只有原告一方到場辯論 情形下作成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107年12月25日起分別委託原告承製印刷 品,原告已依約按時交貨。但是被告尚有234,950元沒有給 付,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答辯:原告是專業印刷公司,印刷前校稿相當合理。原 告未印出的部分是客戶訂購專線,不僅影響被告權益,更影 響形象甚鉅。被告多次與原告就賠償部分進行協商討論,沒 有逃避給付貨款,因為協商未果,才造成貨款無法如期支付 原告。原告造成被告損失,貨款應減收10萬元等語。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其印刷月曆,被告已經完成交付原告, 原告尚積欠貨款234,950元的事實,已經提出定印單、交 貨單為證,被告也沒有爭執,可以相信為真實。兩造既然



是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完成印刷工作,被告在原告工作完成 後,給付報酬,兩造間應該是屬於承攬關係。
(二)按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 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民法第493條 至495條)。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 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96條有明文規定 。
(三)被告雖然提出委由原告印製的月曆上被告的服務及定位專 線部分號碼未列印出(本院卷第47至59頁),抗辯原告印 刷疏失,應該減價10萬元。但是原告否認,主張該份月曆 是被告自行設計,原告依照被告提出的底稿打樣給被告看 ,被告看過說可以,原告就依照被告指示去印刷等語。(四)被告既然沒有否認是自己提出設計稿件且自行校對後,由 原告依照被告提出的檔案印刷,那麼即便印刷後確實有瑕 疵,依照上開規定,原告是依照被告指示而產生瑕疵,被 告不能請求減少報酬。所以,被告既然不能證明工作物瑕 疵是因原告所致,就沒有妨礙原告承攬報酬請求權的抗辯 事由存在,被告以此拒絕給付原告貨款,就無理由。五、結論,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34,95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 送達被告隔日即108年8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六、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是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的判 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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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