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林秀珠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9 月4 日本院108 年度港簡字第100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6,
4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上訴
理由狀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