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274號
KSDV,108,司促,18274,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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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帝品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表明債務人帝品實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負責人
  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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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