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帝品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表明債務人帝品實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負責人
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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