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許廷瑞(原名許哲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夏飲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3,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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