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70號
TNDV,108,補,570,20190904,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許廷瑞(原名許哲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夏飲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3,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1/1頁


參考資料
大夏飲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