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08年度,7號
TPDV,108,司促更一,7,2019090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采舒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郁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志遠即好拾光2.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采舒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