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51號
TCDV,108,補,1751,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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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2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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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