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債 務 人 洪敏嘉即洪嘉樂
債 務 人 洪許麗花
一、債務人洪敏嘉即洪嘉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柒萬零
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
㈠本金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叁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本金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計付最高以連續九期為限,如對債務人洪敏嘉即洪嘉樂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許麗花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