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419號
TCDV,108,司促,26419,201909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債 務 人 洪敏嘉即洪嘉樂


債 務 人 洪許麗花

 
一、債務人洪敏嘉即洪嘉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柒萬零
  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
  ㈠本金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叁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本金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計付最高以連續九期為限,如對債務人洪敏嘉即洪嘉樂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許麗花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