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461號
CTDV,108,司促,11461,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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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郭張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柒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張惠美於民國94年9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9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79,
  26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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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