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34號
CHDV,108,司拍,134,2019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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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林政諭 
上列聲請人林政諭因與相對人陳永承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林政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聲請人是否已持「相對人陳永泰於民國102年7月
   19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800,000元之本票」向相對人陳永
   承為現實提出票據,並請求付款?如已向相對人提示,其
   正確之提示日為何?
   (★聲請人係以票據關係為請求。查所謂付款之提示,係
   指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然本件聲請人於108年9月18日陳報其係以「存證信函」通
   知相對人為請求清償付款,顯非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
   票請求付款,不發生提示之效力。)
(二)如除上開本票外,聲請人尚另有借據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並主張以其他借據為請求,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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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