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226號
PTDV,108,司促,10226,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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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6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林政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佰柒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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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