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08年度,13號
CYDV,108,司法,13,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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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侯兆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侯壽宗祠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又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 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 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 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侯壽宗祠( 下稱該財團法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8年6月30日第二 屆臨時董事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 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 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該財團法人於第一屆臨時董事會決議變更前之捐助章 程第15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 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該財團法人雖於108年6月30日召開第第二屆臨時董事會會議 ,有董事8人出席,並通過捐助章程之修訂,惟查該財團法 人共有董事15人,則該次董事會出席董事未達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依前揭捐助章程規定應不得為章程變更之擬議,又依 聲請人所提嘉義縣政府函,僅敘及就第二屆臨時董事會會議 紀錄予以備查,並未許可、核准捐助章程之變更修訂,聲請



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與前揭變更前捐助章程第15條第2 項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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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