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557號
SLEV,108,士簡,557,2019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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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明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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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