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千附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複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謝玉盛 訴訟代理人 周明輝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簡燕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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